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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,女子先自愿后报警,会被处罚吗?
肯定会被处罚的,女方是不是自愿公安机关会去调查取证
该女子是不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,不仅取证女方的陈述,也要看***的证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。
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,该女子不是自愿的,是强迫的,那该女子是受害者,三名男子则会以***罪被判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***。
如果是自愿的,三名男子轮流与改女子发生性关系,也属于******,三人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拘留或罚款。
三名男子轮流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,是不是犯了聚众***罪也有待公安调查判定,聚众***是扰乱社会公共交往秩序,属于违法行为,要判刑五年以下***。
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市爆出了一个“大新闻”,封丘交通运输局道路运管部门的三名职工李某、赵某和王某与开封一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,最后全部被警方带走了。
这个消息真的是让人大吃一惊,三名***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做出这样既违法又违反道德的事情,他们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?会不会被开除呢?里面有什么内情吗?女的是被***的还是自愿的呢?这件事是属于***还是属于***呢?
事情的大概经过是一名男子把这位女性约出来以后,又叫来了两名男同事,轮流和女性发生了性关系,但是后面出现了***,女子选择了报警。警方接到报警后,把涉事人员都带走了进一步调查。
目前报导出来的***经过是这样的,这三名工作人员都是交通运输管理局运管部门的职工,三个人不是同一个科室,但是关系不错(能同时一起做这样的事情看的出来“臭味相投”,是不是第一次呢?看操作娴熟不像是初犯了)。
聚众***罪,是指聚集众人进行***乱活动的行为。聚众,是指三人(含)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***活动。***行为除了指自然***以外,还包括其他***、兴奋、满足***的行为,如聚众从事***、***、***等行为。很显然他们已经触犯刑法了!不管女的是否自愿,男女均触犯刑法。
聚众******,是典型的违法行为!
先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: 聚众进行***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这种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***的行为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所以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同一女性***的行为,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是肯定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!
还有一个就是***的问题,这三名男子与同一女子轮流***,并不涉及***量刑定罪的法律概念,因为这三名男子并没有强行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与其***。
该名女子事后因为服务费问题,与三名男子没有达成一致,那这名女子就涉嫌***,也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这事之所以败露,被公之于众的根本原因就是,该女子因为没有得到她认为应有的报酬,选择了报警。
近日,河南商丘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,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三名职工与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,此案已在警方得到确认,目前正在调查处理。
一般来说,做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隐秘,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暴露出来的呢?
据知情者透露,该女子开始是与一名男子相约,后来,与女子相约的男子又喊来了同单位的三个人,后与女子产生矛盾,女子选择报警,此事便公开化。
有记者与涉事三名男子单位取得联系,得知这三人,不是一个科室,相关科室领导表示目前还不了解具体情况。而单位的领导则认为,这三人,并非单位的公职人员,只是工人,而且发生这种事情,是他们的“个人行为”。
那么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和“***”,以及“聚众***”有什么区别?
大家都知道的“李天一案”,警方就第一次用了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的概念用语,在这一次商丘***中,这一用语再一次出现。应该说,***,也属于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,但是性质却不完全一样。前者,是双方自愿,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。但是后者,则是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,触犯法律。
商丘发生的这件事情,如何判定性质?这还需要根据女方的意愿和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定性。